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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丛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42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丛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波与被执行人丛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对被执行人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即民初字第37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波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