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丛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42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丛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波与被执行人丛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对被执行人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即民初字第37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波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