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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方永华与温岭市晨帆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永华,温岭市晨帆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126-3号原告:方永华。被告:温岭市晨帆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温峤镇工业城(温岭市达富美鞋业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林桂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永华与被告温岭市晨帆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永华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5元,减半收取627.50元,财产保全费602元,合计1229.50元,由原告方永华负担。审 判 员 张妙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