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法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乔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纪安、王淑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炜,刘纪安,王淑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53号申请人乔炜,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纪安,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淑利,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纪安、王淑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纪安、王淑利名下财产15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安洪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牛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