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莒商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孙爱华与段金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爱华,段金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商初字第1487号原告:孙爱华,男。被告:段金兆,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爱华与被告段金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爱华于2015年1月5日以双方另行处理该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爱华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爱华撤回起诉。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孙爱华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爱华负担。审判员 王晓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蒋立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