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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刘燕与赵金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燕,赵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刘燕,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赵金宝,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刘燕与赵金宝(2015)齐执字第1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金宝已履行本案应尽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燕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晏民初字第15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 韩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