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花民一初字第03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秦怀刚与谢祖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怀刚,谢祖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花民一初字第03134号原告:秦怀刚,男。委托代理人:李仁厅,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召群,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祖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怀刚与被告谢祖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怀刚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秦怀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怀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26元,减半收取4713元,由秦怀刚承担。审判员 鲁玲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崔 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