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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罗介均、钱劼与钱劼、钱洁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介均,钱劼,钱洁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8号原告:罗介均。被告:钱劼。被告:钱洁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黄韬。委托代理人:吴闻博。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介均诉被告钱劼、钱洁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介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介均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谢燕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