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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初字第06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刘洋与刘建刚、张茜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4)未民初字第06596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6596号原告刘某,男。原告刘某某,男。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煜,女,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2130元,退还原告2130元。审 判 长  王爱军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俊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