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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宽城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承德永辉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宽城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德永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宽城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吉良,总经理。住址宽城镇民族街200号。被申请人承德永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辉。住址平泉县平泉镇红山嘴。申请人宽城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承德永辉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宽城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承德永辉矿业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810万元或价值810元的铁精粉予以查封。申请人宽城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宽城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承德永辉矿业有限公司账户上的81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支付。依法将被申请人承德永辉矿业有限公司的价值810万元的铁精粉予就地查封在公司院内,如正常销售须经本院同意且价款提存至本院。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不得抵押、赠与、变卖或设定其他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红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邢悦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