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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博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郭成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博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成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重庆市博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平县梁山镇机场路520号,组织机构代码56994482-3。法定代表人牟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红艳,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XX,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被告郭成喜,男,195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博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成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博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博美房地产开发有��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在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忠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