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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成荣康诉被告令狐新华劳务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荣康,令狐新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135号原告成荣康,男,1956年8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新站镇。委托代理人张成铖,男,桐梓县新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令狐新华,男,汉族,1965年4月22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成荣康诉被告令狐新华劳务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雷友孝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