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高坪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魏东与蓬安县福德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东,蓬安县福德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坪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魏东,男。被执行人蓬安县福德镇人民政府。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2012)蓬安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本院在执行中蓬安县福德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魏东支付20万元,余款蓬安县福德镇人民政府同意在2014年7月底前支付完毕,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蓬安县福德镇人民政府在蓬安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的款项9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吉小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康云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