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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法执字第34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朱建华、赵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朱建华,赵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法执字第3459-2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负责人韩光聚,行长。被执行人朱建华,男,汉族,1964年5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赵丽,女,汉族,1968年7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初字第36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朱建华、赵丽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徐绍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