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舒执字第00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谈业宏与被执行人卫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业宏,卫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舒执字第00994号申请执行人:谈业宏,男,1969年8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卫新,男,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舒民二初字第014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卫新工资款每月1500元至1800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 明审 判 员  董思杭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0一五年元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歧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