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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盛执字第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宋亚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亚春,张忠伟,唐园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盛执字第0037号申请执行人宋亚春。被执行人张忠伟。被执行人唐园霞。原告宋亚春诉被告张忠伟、唐园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5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张忠伟结欠原告宋亚春借款660000元,由被告张忠伟于2013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款项汇入原告指定的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被告唐园霞对被告张忠伟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纠葛。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生效。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0元,由原告宋亚春自愿承担2600元,被告张忠伟、唐园霞承担2600元。两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用于2013年11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张忠伟、唐园霞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宋亚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62600元,执行费用9026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唐园霞于2015年1月4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余款;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继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三人李娜对被执行人唐园霞在本案中未履行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于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当时同意并要求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唐园霞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二、执行费902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三、以上款物双方当事人自行交接,并同意本案结案。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执行和解协议等材料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并应保障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的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57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 判 长  厉昱中审 判 员  王 惠代理审判员  李荣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陆佳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