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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行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富与马俊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富,马俊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行字第15号申请人李富,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松溪县。被执行人马俊贤,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申请人李富与被执行人马俊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445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据此,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马俊贤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俊贤在银行帐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温泉飞执行员 王东煌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梁娇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