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吕某与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64号原告:吕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扎根,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解某,农民。祝世伦,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愿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金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朱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