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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吕某与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64号原告:吕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扎根,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解某,农民。祝世伦,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愿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金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朱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