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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民初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叶华林与丁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华林,丁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2012号原告叶华林。委托代理人徐伟斌,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胜霞。被告丁建华。委托代理人蒋波,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春中,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华林与被告丁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华林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华林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华林负担。审判员  季新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