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09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品盛协作工贸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品盛协作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9578号原告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九江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6643648-4。负责人张兴海,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业君,重庆渝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利杰,重庆渝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品盛协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绿城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56562076-8。法定代表人谢海,重庆品盛协作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品盛协作工贸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20元,减半交纳153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360(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一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赵纯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