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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法民二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廖志远、李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廖志远,李一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法民二初字第345号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建福,该联社理事长。所在地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委托代理人肖伟,该联社资产管理中心副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廖志远,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被告李一兰,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廖志远、李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5日以与被告廖志远、李一兰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XX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