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民初字第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李美凤与李胜国、大丰亨烨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0231号原告李美凤。委托代理人周云,徐州市泉山区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胜国,。被告大丰亨烨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草堰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黄晓霞,该公司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绍山,大丰亨烨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法务办主任。原告李美凤与被告李胜国、大丰亨烨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李美凤以与被告李胜国、大丰亨烨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另查明,身份信息为“男,1959年9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汉族,住河北省唐海县八农场居委会225号”的李胜国与本案被告李胜国实为同一人。本院认为,原告李美凤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14元,减半收取18957元,由原告李美凤负担。审 判 长 李卫国审 判 员 唐雨虹代理审判员 唐艳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顾城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