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元执行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陈文锋与方航、曹英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锋,方航,曹英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执行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陈文锋,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方航,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曹英妹,女,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系方航之妻)。申请执行人陈文锋与被执行人方航、曹英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3)元民初字第2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方航、曹英妹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方航、曹英妹有多个债务案件在本院及其他法院执行中,被执行人曹英妹的工资已被本院冻结,所冻结工资在短期内无法清偿全部债务。被执行人方航、曹英妹所有位于梅列区的房产,因属家庭成员生活居住用房,暂无法处置,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元民初字第22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郭立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