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洪艳、张海彦与张海彦、杭州万利汽车出租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艳,张海彦,杭州万利汽车出租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66号原告:洪艳。委托代理人:蒋元星。被告:张海彦。被告:杭州万利汽车出租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省水电新村一区第43幢第一层101室。法定代表人:魏跃进。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332号望江国际中心1栋(C座)1层、2层东面。负责人:叶晓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艳为与被告张海彦、杭州万利汽车出租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实际应收取200元,由原告洪艳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程煜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童晓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