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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法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鲁晓铧申请执行周勇峰、张青敏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晓铧,周勇峰,张青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郏法执字第22号申请人鲁晓铧,女,汉族,1977年4月30日生。被执行人周勇峰,男,汉族,1959年8月20日生。被执行人张青敏,女,汉族,1963年3月16日生。本院在执行鲁晓铧与周勇峰、张青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郏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勇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周勇峰位于郏县城关镇经二路中段房产二处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青建审判员  杨红伟审判员  姬登攀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梁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