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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许一灿与金崇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一灿,金崇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32号原告:许一灿。委托代理人:郑思钢,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崇标。原告许一灿诉被告金崇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许一灿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一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一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15元,减半收取3207.50元,由原告许一灿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向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陈慧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