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民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4

案件名称

李刚与李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李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0442号原告李刚,男。委托代理人萧新安,西安市莲湖区桃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志伟,男。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刚与被告李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刚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100元,减半后8550元由原告李刚承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安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