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卢育富诉被告范辉战、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育富,范辉战,广州金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500号原告:卢育富,男,199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委托代理人:刘日扬,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被告:范辉战,男,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被告:广州金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488号之七。法定代表人:刘灿升,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刚,广东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产保险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广州大道中131号信龙大厦5楼。负责人:丁国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志华,公司员工。上列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诉辩争议原告卢育富的诉讼请求:1、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12万元内赔偿原告卢育富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12万元。2、被告范辉战、广州金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卢育富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l2703.75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对此应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先予赔偿。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被告范辉战未到庭应诉,未作答辩。被告广州金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原告卢育富的诉讼争议为:1、涉案车辆已经在被告永安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额30万,不计免陪),赔偿责任由被告永安保险公司承担。2、原告诉请的具体损失请法院依法核定。被告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对原告卢育富的诉讼争议为:1、根据我司报案记录,被告范战辉称已与原告了结此案,请法庭予以核实。2、护理费标准过高,主张护理费没有事实依据,答辩人不予确认。3、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过高,应以50元每天为宜。4、误工费,原告仅提供一份惠东县平山丞悦宾馆的证明,该证明属于孤证,对其三性均不予确认,且居委会也不具备核实单位原告工作情况及收入情况的职能与权力,也没有能力进行核实,故答辩人仅同意按照最低工资标准1550元/月作为误工费标准计算。原告主张误工期为620天,答辩人不予确认。原告已于2013年5月15日完成内固定手术并出院,已达到医疗终结的标准,而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才评残,以此故意拖延误工期扩大损失,故答辩人仅同意计算原告住院期间及合理恢复期间的误工费用,计107天。5、营养费,无医嘱,没有事实依据,不予确认。6、交通费,原告为提供任何交通费票据,酌计200元为宜;7、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8、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不予支持。8、医疗费,对原告提供的2014年7月21日及2013年7月13日开具的两张发票,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无法证实其与本次事故的关联性,不予确认。10、答辩人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30日15时许,李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载原告卢育富),从环城北路往蕉田方向行驶,行驶至惠东县平山镇蕉田草塘路益民建村门前路段,与被告范辉战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卢育富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范辉战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车主系被告广州金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轻型厢式货车挂靠在广州金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进行运营。该肇事车辆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30万元,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范辉战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卢育富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发后,原告被送入惠东协和医院救治,于2013年5月6日出院。后又于当日到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3年5月15日出院,出院诊断:左股骨颈骨骨折;出院医嘱:注意休息,患肢3月内避免负重,渐进康复功能锻炼;骨折愈合后拆除内固定。此后,于2014年7月13日、7月21日到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并于2014年8月21日至2014年8月23日,原告在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行拆除内固定术。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共住院17天,原告自行支付医药费用共计20381.42元。2015年1月19日,广东铭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经原告委托作出粤铭正司鉴【2015】临鉴字第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卢育富左股骨颈骨折致左下肢丧失功能15.7%,构成十级伤残。另查,原告卢育富户籍地址惠东县平山蕉田居委龙归嶂村。2015年1月29日,惠东县平山蕉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卢育富属于其辖区村民。原告另提供惠东县平山丞悦宾馆的个体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及证明,证明载明内容:“卢育富于2012年1月在旅馆任服务员一职,平均月工资2800元(包吃包住),工资以现金方式发放。”本案另一伤者李某某明确表示不提起诉讼。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到庭当事人均无异议。据此,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范辉战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卢育富不承担事故责任。广东铭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粤铭正司鉴【2015】临鉴字第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到庭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原告卢育富请求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原告提供惠东县平山蕉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及惠东县平山丞悦宾馆的个体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及证明等材料,可以证实原告卢育富在城镇居住工作满一年以上,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其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32598.7元/年×20年×10%=65197.4元。关于原告卢育富请求误工费问题。原告仅提供惠东县平山丞悦宾馆的个体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及证明等材料,无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表、社保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证实其工资收入每月2800元,故原告诉请误工费按2800元/月计算,不予支持。原告的误工费可参照2014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32598.7元/年计算,误工期间应为从事发之日计至原告拆除内固定术之日起顺延三个月共571天(即2013年4月30日计至2014年11月23日止),故误工费计为32598.7元/年÷365×571天=50997元。关于原告卢育富请求的其他问题。1、医疗费:凭有效票据计20381.42元;2、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80元/天计17天为136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100元计17天为1700元;4、营养费:根据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的情况,酌情计800元;5、交通费:结合原告的伤残和住院情况,酌情计500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根据原告构成十级伤残、责任比例及对方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考虑,酌定3000元;7、鉴定费:凭有效票据计2500元。根据广东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原告卢育富损失共计146435.82元(具体赔偿清单及计算方式详见附表)。此款应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120000元;不足部分26435.82元,扣减鉴定费2500元,余下23935.82元,由被告范战辉按责任比例负担30%即7180元。鉴于被告范辉战与被告广州金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由被告广州金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对的上述赔偿数额先予赔付。被告范辉战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卢育富120000元。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限额内赔偿原告卢育富7180元。三、驳回原告卢育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卢育富负担300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1350元。鉴定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1750元,被告范战辉、广州金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赛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 璐附表:赔偿权利人损失数额认定表及赔偿表赔偿项目赔偿金额(元)保险赔付金额(元)事故责任人赔付额交强险商业险30%1、医疗费20381.4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31142、后续医疗费3、营养费8002404、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5105、整容费6、残疾赔偿金65197.4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414333167、死亡赔偿金8、残疾辅助器具费9、被抚养人生活费10、丧葬费11、交通费50050012、住宿费13、护理费1360136014、误工费509975099715、康复费16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300017、财产损失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8、营运车辆停运损失19、鉴定费2500120000750合计146435.827180750户名:惠东县人民法院账号:4423810104000082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华侨城支行地址:惠东县华侨城大道77-79号怡景湾第12栋商铺(即法院出门左侧大概50米)。备注:2015民一500第6页共8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