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商)初字第13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马丽艳等与周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商)初字第135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丽艳、刘波诉被告周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阚连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