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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齐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顾某某、郭某某继承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顾某某,郭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招齐民初字第12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夏甸镇岚东村。委托代理人邓秉臣,招远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顾某某,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址同上。被告郭某某,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顾某某、郭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顾某某、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陈跃先人民陪审员  王兰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志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