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立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保税区支行与龙响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保税区支行,龙响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立保字第12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保税区支行,代表人张少勤,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晓飞,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文中,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龙响城,男,汉族,1982年3月5日出生。深圳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深仲深受字(2015)114号]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作出保全裁定。申请人要求对上述被申请人采取仲裁保全措施,保全上述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118381.07元的财产,并已出具保函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龙响城名下价值4118381.07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维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胡征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