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刑初字第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诉刘绪喜危险驾驶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刑初字第0037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淮安市淮阴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810030933,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淮安市淮阴区御花园小区37号楼406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11日、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4)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1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处于强制注销状态的苏H72569号二轮摩托车,沿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江东路99号门前,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后左转弯过马路的吴某某发生碰撞,致两人受伤。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涉嫌醉酒驾驶的被告人刘某某查获,并对其提取血样,后被告人刘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经与被害人吴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某陈述,未到庭证人刘某喜等人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鉴定报告,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已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以从其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王丽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崔梦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