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马建维、卢金卫、梁军、罗坪、管建明与李志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维,卢金卫,梁军,罗坪,管建明,李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马建维(曾用名:马建伟)。申请执行人卢金卫。申请执行人梁军。申请执行人罗坪。申请执行人管建明。五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祥雨,眉山市东坡区商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志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马建维、卢金卫、梁军、罗坪、管建明申请执行李志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劳务费38264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查明,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李志国态度诚恳,表示争取在2015年履行完本案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刘灵石执行员 杨大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彭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