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行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坊子分局与许京贵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坊子分局,许京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行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坊子分局,地址: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71号。法定代表人潘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许京贵,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道办事处辛冬���村268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坊子分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查了本案。查明,被执行人许京贵,未经依法批准,于2012年10月擅自在坊子区凤凰街办辛冬一村西,占用辛冬一村集体土地1000平方米新改建房屋和其他附属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潍坊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潍国土资行罚字(2013)第31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处罚内容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按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计3000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送达被处罚当事人,现法定期限已满,被执行人未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坊子分局已被执行人下达潍国土资责履字(2014)25号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按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计30000元。本院认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潍国土资行罚字(2013)第31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坊子分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分离”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潍国土资行罚字(2013)31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二项涉不动产部分,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坊子分局与违法行为所在地的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具体实施。对潍国土资行罚字(2013)第31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三项收缴罚款部分,仍由本院执行,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李述侠审判员 王新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牟艳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