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鄞商初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宁波裕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裕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商初字第1845号原告:宁波裕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裕祖。委托代理人:金朝阳。被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仲。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裕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裕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以被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已还清所欠定作款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裕泰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裕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54元,减半收取计3527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合计5947元,由原告宁波裕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志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董叶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