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鹿执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丁雪兰申请执行李东领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雪兰,李东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鹿执字第80-5号申请执行人丁雪兰,女,汉族,住鹿邑县张店镇白杨寺行政村(村),村民。被执行人李东领,男,生于1980年6月11日,汉族,住鹿邑县赵村乡李岗行政村(村),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鹿试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东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东领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的账户存款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帆审判员 刘如意审判员 李玉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