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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9-04-20

案件名称

吉鼎文与赵延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吉鼎文;赵延光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吉鼎文,男,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现住石林彝族自治县。被告赵延光,男,1977年6月2日生,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现暂住昆明市官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鼎文诉被告赵延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鼎文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鼎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鼎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正和代理审判员  杨 艳人民陪审员  繆树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汪云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