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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执字第1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与李协国等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李协国,黄火英,李密国,陈华清,林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1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负责人李怡强,行长。地址:化州市河东上街路3号。被执行人李协国,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东山街道办塘尾村**号,身份证号码:4409241979********。被执行人黄火英,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409241981********,是被告李协国的妻子。被执行人李密国,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东山街道办塘尾村**号,身份证号码:44092419********。被执行人陈华清,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409241980********,是被告李密国的妻子。被执行人林剑,女,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下郭街道办吉宇苑小区*幢***房。身份证号码:440924197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协国、黄火英、李密国、陈华清、林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化法民二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林剑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1月30日前履行完毕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剑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化州支行的存款32056.64元(帐号为:70799801xxxxxxxx),以清偿相应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通亮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陈承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庞香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