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张鹏与曹宇、张超、徐明、程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曹宇,张超,徐明,程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公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张鹏,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曹宇,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张超,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徐明,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程震,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宇、张超、徐明、程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0)齐证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彭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