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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张鹏与曹宇、张超、徐明、程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曹宇,张超,徐明,程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公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张鹏,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曹宇,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张超,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徐明,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程震,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宇、张超、徐明、程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0)齐证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彭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