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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375号原告:文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松柏,营山县小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文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雄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