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喀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邮储银行与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喀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左县支行。负责人:李春梅,行长委托代理人:吉上升,邮储银行喀左支行职员被执行人:王某某,男,农民,住喀左县。被执行人:谢某某,女,农民,住喀左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农民,住喀左县。被执行人:杨某某,女,农民,住喀左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农民,住喀左县。被执行人:潘某某,女,农民,住喀左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喀左县支行与王某某、谢某某、杨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潘某某金融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喀左县公证处(2013)喀证经字第2937号公证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秀华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邹艳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