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商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宁兆服诉李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兆福,李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商初字第393号原告宁兆福,男,汉族,无职业,住齐市龙沙区。被告李春华,男,48岁,汉族,住齐市龙沙区。原告宁兆福诉称,2008年12月3日被告李春华要购买机床急需用钱,在原告处借款100,000.00元。由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出于对被告李春华多年的信任,被告未给原告出具借据,被告李春华取款时有两位证人在场,能够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告多次找被告李春华索要这笔钱,但是被告李春华总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被告李春华偿还欠款100,000.00元。本院认为,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春华的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兆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退还原告宁兆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刘 洪 艳代理审判员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家 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