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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玉区法执字第7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军、张燕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军,张燕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玉区法执字第731-1号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民主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江耀森,该公司理事长。被执行人陈军。被执行人张燕英。本院在执行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军、张燕英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军、张燕英已自动履行完毕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区法执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44764.6元,本息共计444764.6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区法执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庆惠审 判 员  官士成代理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黄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