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易民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张录与胡生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录,胡生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易民初字第1741号原告张录,男,195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被告胡生海,男,1961年6月15日出生,易县村民。本院在受理原告张录与被告胡生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梁 宇审判员 范玉桐审判员 牛晓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雅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