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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一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陈力花与贾顺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力花,贾顺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王振青,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一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力花,个体。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顺路,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263号。负责人张向华,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振青,个体。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275号。负责人杨玉河,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陈力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力花于2015年1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力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陈力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庆安审判员  杨善敏审判员  闫海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世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