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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法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通辽市西郊燃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本溪东方氯碱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辽市西郊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本溪东方氯碱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法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通辽市西郊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本溪东方氯碱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通辽市西郊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2)通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本溪东方氯碱有限责任公司进入破产程序,2014年7月7日申请执行人已向破产清算组申报了债权。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通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树海审判员  俄君生审判员  张 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吴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