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159号申请执行人吕某。被执行人张某。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需要,作出的(2014)青执字第115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张某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华支行62×××12账号内存款人民币10200元。现因案件执行终结,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名下位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华支行62×××12账号内存款人民币102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伽苾审判员 何明波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中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