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南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史鹏飞与任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鹏飞,任丹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南初字第00280号原告史鹏飞,男,汉族。被告任丹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鹏飞与被告任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鹏飞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鹏飞撤回起诉。诉讼费1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小亮人民陪审员 武利强人民陪审员 岳国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杨艳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