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民初字第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曹正荣与龚俊、孙素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正荣,龚俊,孙素梅,孙胜荣,王秀梅,泰州市金道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0098号原告曹正荣。委托代理人陈晓军,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利,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俊。被告孙素梅。被告孙胜荣。被告王秀梅。被告泰州市金道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胜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正荣与被告龚俊、孙素梅、孙胜荣、王秀梅、泰州市金道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正荣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亚亚人民陪审员 吴 震人民陪审员 陈 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汪妮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