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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侯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江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146号原告江某,女,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李某某,男,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吴凌燕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