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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城望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薛润桃与任月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润桃,任月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4)潍城望民初字第284号原告薛润桃。被告任月香。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润桃与被告任月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润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路晓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赵成友 来源:百度“”